王磊、雷盟盟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3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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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3807号案件名称
王磊、雷盟盟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磊;雷盟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3807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13565036X。负责人:梁建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锐源,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越,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磊,男,汉族,1982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西安市高陵区。被告:雷盟盟,女,汉族,1984年8月8日出生,住址西安市高陵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诉被告王磊、雷盟盟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车晓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李 平书 记 员 任 佳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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