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奎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13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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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1362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奎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奎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1362号之一移送执行机关大方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大方县奢香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张敏,院长。被执行人李奎,男,198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本院立李奎罚金,退赔被害人一案,(2020)黔052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李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与赵建军、李丰年等人共同退赔被害人8478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理财产品、证券、股票等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网络资金2802.35元,本院已依法扣划,有车辆登记,本院已裁定查封其名下车辆,其中车牌号为贵CJBXXXX、贵CJPXXX、贵CJTXXX、贵CJXXXX、贵CEGXXX、贵CATXXX车辆已达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故未查封,车牌号为贵CJNXXX、贵CJVXXX、贵CJWXXX、贵CEXXXX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除此外,被执行人李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13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黄家银审判员 张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万萍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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