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井龙、沈丘县人民法院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624执2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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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24执2104号案件名称
陈井龙、沈丘县人民法院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丘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井龙;沈丘县人民法院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1624执2104号关于沈丘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陈井龙罚金一案,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陈井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2021)豫1624刑初341号刑事判决书内容,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井龙已将1000元罚金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21)豫1624刑初341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沈丘县人民法院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的(2021)豫1624刑初34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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