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军、裴福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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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24执627号案件名称
文军、裴福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文军;裴福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4执627号申请执行人:文军,男,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裴福荣,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文军与被执行人裴福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24民初1615号法律文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裴福荣偿还申请执行人文军借款206400元;并自2020年8月7日起按年利率6%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裴福荣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文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3138元。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3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21年3月26日、2021年4月15日、2021年5月7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6月24日、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8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3.2021年7月14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4.2021年9月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但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15854元,执行费3138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瑞东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振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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