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昱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丛志羽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民终2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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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民终2820号案件名称
承德昱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丛志羽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承德昱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丛志羽;王臣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民终28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昱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卧龙镇三十家子村。法定代表人:邱万庆,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平,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丛志羽,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承德市双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彬,河北申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臣,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承德市双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计春伟,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承德昱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丛志羽、被上诉人王臣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8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承德昱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平,被上诉人丛志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彬,被上诉人王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计春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承德昱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承德昱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承德昱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承德昱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冉雪芳审 判 员 罗乐平审 判 员 赵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于 一书 记 员 刘笑彤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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