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晓华、李满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1民初2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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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民初2553号案件名称
彭晓华、李满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彭晓华;李满祥;娄底中驰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81民初2553号原告:彭晓华,女,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军,湘乡市棋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满祥,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被告:娄底中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街道办事处东来村石祠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REPE53K。法定代表人:张婷婷原告彭晓华与被告李满祥、娄底中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晓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晓华负担。审 判 员 章麦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胡彩虹书 记 员 尹 韵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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