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凤琼与冉井永,张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4民初5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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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民初5849号案件名称
满凤琼与冉井永,张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满凤琼;冉井永;张春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5849号 原告:满凤琼,女,1977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冉井永,男,1978年7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张春明,女,1981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满凤琼诉被告冉井永、张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满凤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满凤琼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杜林桐书 记 员 金 肖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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