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进翠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2021)渝0237司救执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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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7司救执1号案件名称
刘进翠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山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救助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进翠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渝0237司救执1号 救助申请人: 刘进翠,女,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救助申请人刘进翠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造成伤残而面临生活急迫困难,向本院提出国家救助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刘进翠称: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造成椎体损伤九级伤残,右踝部损伤十级伤残,现被执行人腾孝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申请人生活困难,请求给予司法救助金230 000元。经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被执行人腾孝林驾驶渝DWXXXX二轮摩托车,搭乘刘进翠,因操作不当致使摩托车掉下路边农田,造成刘进翠受伤。经重庆市巫山司法鉴定所鉴定,刘进翠椎体损伤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右踝部损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2020年12月31日,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237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腾孝林赔偿刘进翠医疗费122 286.60元、残疾赔偿金159 343.80元、误工费15 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80元、营养费500元、后续治疗费20 000元、护理费3510元、鉴定费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330 420.40元,品除腾孝林已经垫付的费用93 500元后,还应赔偿刘进翠236 920.40元。判决生效后,刘进翠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腾孝林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救助申请人刘进翠的丈夫何洪亮现年58岁,尚有劳动能力;刘进翠、何洪亮育有两子,即长子何烈坤、次子何烈钱,二子均已成年,且具有劳动能力。经查,刘进翠家庭无商品房,无机动车。根据救助申请人刘进翠的家庭收支情况,其家庭生活困难。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本案中,申请人刘进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第三条第(七)项所规定的救助范围,且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属于困难,本院根据申请人刘进翠家庭具体情况,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决定酌情对其予以救助。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度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给予救助申请人刘进翠司法救助金 30 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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