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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鸣雷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辽0703民特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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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民特136号
  • 案件名称

    李鸣雷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鸣雷
  • 案件缘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703民特136号申请人:李鸣雷,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人李鸣雷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鸣雷称,请求依法指定申请人李鸣雷为李顺的监护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李鸣雷与李顺系父子关系,2021年9月14日经凌河区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李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申请人李鸣雷请求作为李顺的指定监护人。经审理查明,李顺与申请人李鸣雷系父子关系。李顺与妻子闫振华婚后共生育三名子女,即长子李鸣雷、次子李鸣达、三子李鸣雷。闫振华现已79岁,身体多病,需人照顾。李顺的父母早已去世。2021年1月22日,李顺入住锦州市中心医院,经诊断为症状性癫痫、急性脑梗死、脑梗死后遗症等。2021年9月10日,锦州市康宁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锦康司【2021】精鉴字第1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顺诊断为器质性智能损害。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辽0703民特133号民事判决,判决李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申请人李鸣雷申请确认为李顺的监护人。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配偶系第一顺序的监护人,父母、子女系第二顺序的监护人,且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现因李顺父母均已去世,配偶年事已高且身体多病,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均协商一致同意由申请人李鸣雷作为李顺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李鸣雷在李顺生病后一直对李顺进行照顾,实际履行了监护人的职责,故对申请人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指定李鸣雷为李顺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紫微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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