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自贵、景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民终1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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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民终1174号案件名称
杨自贵、景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自贵;景荔;龚巧茹;龚自芳;唐彩莲;李源隆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民终1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源隆,男,1988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现住略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自芳,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现住略阳县,系死者侯宾琪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某,女,200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学生,现住址同上,系原告龚自芳和死者侯宾琪之女。法定代理人:龚自芳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现住略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自贵,男,194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现住略阳县,系死者侯宾琪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彩莲,女,195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现住略阳县,系死者侯宾琪之母。以上四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龙,略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荔,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现住略阳县。上诉人李源隆因与被上诉人龚自芳、龚某某、杨自贵、唐彩莲、景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7民初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源隆以自愿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源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源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李源隆负担。其余受理费650元,退还上诉人李源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熊稷藜审 判 员 陈耀斌审 判 员 李 晓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理 王军伟书 记 员 郭菁怡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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