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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91执62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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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执62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91执628号之二一、执行当事人邹志坚,男,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二、执行依据及刑事财产刑情况(一)执行依据:(2020)苏1291刑初27号刑事判决。(二)刑事财产刑:罚金8万元。三、执行经过、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一)执行经过:1.立案执行时间:2021年4月28日;2.执行通知等文书送达时间:2021年5月8日。(二)执行措施:1.分别于2021年4月28日、4月29日、6月12、8月18日开展“总对总”、“点对点”网上查控;2.通过法综系统检索被执行人关联案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作为权利人的诉讼、保全或执行案件;3.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及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强制措施:限制高消费。四、查明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邹志坚银行账户(冻结期间2021年5月6日至2022年5月5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邹志坚银行存款101.8元;依法提取邹志坚缴纳的取保候审金500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五、债权实现情况截至作出本裁定之日,执行到位5101.8元。六、终本理由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1291刑初27号刑事判决涉被执行人邹志坚并处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职权继续追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剑峰审 判 员 沈 凯审 判 员 杨鑫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沈 星书 记 员 高婷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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