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廷、河南石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121民初2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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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121民初2247号案件名称
张廷、河南石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舞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廷;河南石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凯模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21民初2247号原告:张廷,男,199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攀,漯河市舞阳县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石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南京路北段西侧(广播电视局北侧)86号。法定代表人:张喜平,执行董事。被告:郭凯模,男,48岁,汉族,住舞阳县。原告张廷与被告河南石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凯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张廷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廷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廷负担。审 判 员 董国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董灵歌书 记 员 朱伟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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