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顺、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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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93号案件名称
鸿顺、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鸿顺;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93号申请人:鸿顺(沧州渤海新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通六路以东新307国道以南渤海新区建材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092285823C。法定代表人:孙爱月,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智鑫,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永济西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66990754。法定代表人:岳福廷,经理。申请人鸿顺(沧州渤海新区)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鸿顺(沧州渤海新区)商砼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鸿顺(沧州渤海新区)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沧州朝阳支行账户为13×××09_1的存款14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欣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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