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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吴荣军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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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21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吴荣军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吴荣军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2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梁彦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永平,系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吴荣军,男,汉族,1981年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与吴荣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02民初145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即由被告吴荣军支付原告代偿款本金及利息、保险费共计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本院案件受理费533元,执行费48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荣军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情况,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21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田加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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