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旗、西安鼎盛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3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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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3923号案件名称
张小旗、西安鼎盛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小旗;西安鼎盛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柯昌库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3923号 原告:柯昌库,男,汉族,1988年2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被告:西安鼎盛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暻秀天下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MA6U4UCW7G。法定代表人:张小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和平,西安市高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小旗,男,汉族,1980年3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和平,西安市高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柯昌库诉被告西安鼎盛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小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权利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昌库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已减半收取82元,由被告张小旗承担(已履行)。 审 判 员 车晓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金雷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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