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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永芹、周锡荣等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恢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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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恢200号
  • 案件名称

    田永芹、周锡荣等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田永芹;周锡荣;迟仁德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恢200号申请执行人:田永芹,女性,1955年12月22日出生,住抚顺市望花区。被执行人:周锡荣,女性,1966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执行人:迟仁德,男性,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申请执行人田永芹与被执行人周锡荣、迟仁德侵权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09月09日依据申请执行人田永芹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依据为(2014)望民一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是:向申请执行人田永芹偿还1219136.50元及利息。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展开调查和强制执行。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执行的房产、公积金、有价证券、股权、银行和保险等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相应义务且未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一、决定将被执行人周锡荣、迟仁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限制被执行人周锡荣、迟仁德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的必需消费行为。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以及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关权利事项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告知。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海审判员赵刚审判员 武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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