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加林、彭小兵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82执1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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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执1209号案件名称
蔡加林、彭小兵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仁怀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蔡加林;彭小兵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82执1209号申请执行人:蔡加林,男,199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鼓山路老市。被执行人:彭小兵,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仁怀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82民初67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蔡加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小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彭小兵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蔡加林案款43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彭小兵下落不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信息,现被执行人彭小兵尚欠案款43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元,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彭小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鸿审判员 程远能审判员 王明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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