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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广泉钢艺集团有限公司与徐良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保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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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保564号
  • 案件名称

    江西广泉钢艺集团有限公司与徐良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樟树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江西广泉钢艺集团有限公司;徐良;江西金盛威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64号申请人:江西广泉钢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法定代表人:彭志龙,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徐良,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江西金盛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法定代表人:徐良。申请人江西广泉钢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良、江西金盛威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良、江西金盛威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良、江西金盛威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蒋旺旺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64号申请人:江西广泉钢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法定代表人:彭志龙,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徐良,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江西金盛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法定代表人:徐良。申请人江西广泉钢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良、江西金盛威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良、江西金盛威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良、江西金盛威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蒋旺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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