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青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大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2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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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277号之一案件名称
西安新青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大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西安新青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大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执2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汉中大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西安新青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0)陕0725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汉中大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安新青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西安新青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汉中大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保证金本金1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自2018年9月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30元。逾期,西安新青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汉中大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明,西安新青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车辆、不动产、证券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目前,未发现该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予以惩戒。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宜进行处置,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西安新青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助理 杜 辉 书 记 员 张 珂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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