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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其志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黑09刑更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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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9刑更42号
  • 案件名称

    曹其志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曹其志
  • 案件缘由

    诈骗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9刑更42号罪犯曹其志,男,汉族,1970年6月30日出生,现在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7日作出(2012)尖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其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罪犯曹其志于2015年12月11日、2018年11月7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1年9月1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以罪犯曹其志在服刑考核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曹其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其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获得5次表扬,其中年度考核分1214.5分。该犯的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罚金已缴纳4000.00元。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审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计分考核台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文书》、《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其志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曹其志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其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鹏飞审判员  汤文光审判员  刘 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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