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新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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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435号案件名称
艾新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艾新中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435号被执行人:艾新中,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艾新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的(2021)辽0281民初4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告人艾新中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218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强制执行。经网络查控及线下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艾新中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静审判员 由金玲审判员 吴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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