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立松、何昌智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160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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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1609号之二案件名称
田立松、何昌智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田立松;何昌智;何敏玲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16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田立松,男,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何昌智,男,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何敏玲,女,汉族,住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立松与被执行人何昌智、何敏玲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81执16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文审判员 刘绪凯审判员 彭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尤海燕附相关法条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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