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美玲、庞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2执235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382执235号之三案件名称
彭美玲、庞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韶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彭美玲;庞星;彭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2执2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彭美玲,女,1982年4月19日出生,住韶山市。委托代理人:余彪,雨湖区弘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庞星,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韶山市。被执行人:彭勃,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韶山市。申请执行人彭美玲与被执行人庞星、彭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韶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382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3民再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庞星、彭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美玲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庞星的父亲庞争科对本案提供执行担保并与申请执行人彭美玲达成长期和解协议,庞争科已于2021年9月3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彭美玲100000元。经申请执行人彭美玲同意本院以解除对彭勃浦发银行账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382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3民再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忠审 判 员 沈 蹦审 判 员 陈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湘沅书 记 员 王依琳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余成兵、肖军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23执775号之一 下一篇 陈忠华、四川蜀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7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