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长岛支行、陈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2民初11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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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1834号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长岛支行、陈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长岛支行;陈某;王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102民初11834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长岛支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158号潇湘国际大厦一层。负责人:王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思澄,湖南屏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被告:王某。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长岛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长岛支行)与被告陈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大银行长岛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思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王某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光大银行长岛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陈某、王某签订的78781916000325号《个人贷款合同》;2、判令陈某、王某偿还原告借款本息607073.84元(暂计至2020年8月7日,后续的利息、罚息自2020年8月8日期,以剩余贷款本金589922.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75%的标准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陈某、王某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费用24282.95元;4、判令确认原告对陈某、王某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云栖路175号中海江御名园金楠街1、2栋1106房(权证号码:20190269417、20190269418)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陈某、王某因购房需要向光大银行长岛支行申请借款60万元,双方签署《个人贷款合同》,约定陈某、王某向光大银行长岛支行贷款60万元,并对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为保障合同的履行,陈某、王某将其名下长沙市岳麓区云栖路175号中海江御名园金楠街1、2栋1106号房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光大银行长岛支行依约发放贷款后,陈某、王某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被告陈某、王某未提出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诉讼权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庭审,根据庭审情况,现确认本案事实如下:一、合同签订及内容:2019年7月18日,陈某、王某与光大银行长岛支行签订78781916000325号《个人贷款合同》,约定陈某、王某向光大银行长岛支行贷款60万元,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还款方法为等本金还款;贷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上上浮15%执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按在本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并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陈某、王某自愿将其位于长沙市岳麓区云栖路175号中海江御名园金楠街1、2栋1106号房产(权证号:20190269417、20190269418)为其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9年9月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二、合同履行情况:2019年10月25日,光大银行长岛支行依约向陈某、王某发放借款60万元,但陈某、王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截至2021年9月8日,陈某、王某尚欠光大银行长岛支行借款本金585000元,利息、罚息49542.95元。本院已于2021年7月21日向陈某、王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本院认为,光大银行长岛支行与陈某、王某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遵照执行。光大银行长岛支行已依约向陈某、王某发放60万元贷款,而陈某、王某未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光大银行长岛支行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陈某、王某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故本院依法确认双方合同已于2021年7月21日解除,并对光大银行长岛支行要求陈某、王某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陈某、王某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云栖路175号中海江御名园金楠街1、2栋1106号房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光大银行长岛支行要求对该房屋处置后所提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求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光大银行长岛支行有权要求陈某、王某支付其为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24282.95元,但光大银行长岛支行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支付了该笔款项,故对于光大银行长岛支行的该项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待该笔费用实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长岛支行与陈某、王某签订的78781916000325号《个人贷款合同》于2021年7月21日解除;二、陈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长岛支行支付借款本金585000元,利息、罚息49542.95元(暂计至2021年9月8日,此后的利息、罚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9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如陈某、王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第二项给付义务的,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长岛支行有权对陈某、王某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云栖路175号中海江御名园金楠街1、2栋1106号房产(权证号:20190269417、20190269418)拍卖、变卖后,在本判决第二项之款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长岛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1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57元,由陈某、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向湘菱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陈文静书 记 员 陈思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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