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永俊、张文德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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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796号案件名称
柴永俊、张文德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柴永俊;张文德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796号申请执行人:柴永俊,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该社。被执行人:张文德,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永登县农民,住该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永俊与被执行人张文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柴永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柴永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17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兴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哲元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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