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振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2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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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2924号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振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振涛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2924号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汉槐街181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光,董事长。被告:徐振涛,男,1987年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禹城市。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振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向被告徐振涛送达法律文书时,发现被告徐振涛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徐振涛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张凤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 阳书 记 员 李芯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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