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翠兰与张炳宏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0民初1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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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民初1198号案件名称
韩翠兰与张炳宏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炳宏;韩翠兰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0民初1198号原告:韩翠兰,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被告:张炳宏,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原告韩翠兰诉被告张炳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韩翠兰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元,由原告韩翠兰负担。 审 判 员 贺世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师春雄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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