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玉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2民初2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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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民初2272号案件名称
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玉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玉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2民初2272号原告: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天宁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78804020X3。法定代表人:钟剑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展(特别授权),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010266291。被告:张玉红,女,1979年8月17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沅陵县。原告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玉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交清尚欠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交清尚欠的物业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廉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庚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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