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孟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9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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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9441号案件名称
袁某、孟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袁某;孟某案件缘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9441号原告:袁某,女,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孟某,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孟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 判 员 邸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 博书 记 员 李晓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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