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爱莲、张红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21执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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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21执761号案件名称
陈爱莲、张红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修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陈爱莲;张红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21执761号申请执行人:陈爱莲,女,194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被执行人:张红卫,男,1967年2月15日生,住河南省修武县。关于陈爱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红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武县人民法院(2021)豫0821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张红卫于2021年9月6日前还款3000元,剩余9000元从10月份开始每月20日前还款3000元。如按照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如不按上述协议履行按原民事判决书执行。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缴纳。三、协议签订后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陈爱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0821执761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如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洁审判员 千 磐审判员 王兴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昭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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