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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前、朱立岩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3民申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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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申9号
  • 案件名称

    陈前、朱立岩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陈前;朱立岩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3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前,男,198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立岩,女,1986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再审申请人陈前因与被申请人朱立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3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陈前申请再审称,依法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3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原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3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用工合同关系,即不存在劳务纠纷,也不存在欠款事实,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李福源相识,2018年10月,李福源承包幸福花园小区改造项目,负责从事垃圾清运工作,当时李福源对申请人说工人紧缺,是否可以介绍认识的朋友为其解燃眉之急,申请人出于朋友之间的相互帮忙,就将被申请人介绍给了李福源相识,后双方如何洽谈的相关工作任务、报酬、人员数量等申请人一概不知,且更没有参与。2018年年底至2019年2月期间,被申请人因找不到李福源,就一直找申请人,理由为因申请人是介绍人,李福源找不到,介绍人就该承担责任。同时被申请人带领数名工作人员到法院门口、南湖龙泉寺等地方围堵申请人,利用年龄大的刘老太及老头拦截申请人,并坐上申请人的车不让申请人走,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写了欠条和保证书,为的是自身尽快脱险,为此申请人也曾报警澄清了该被迫书写的欠条和保证书的事实。没想到被申请人却利用这没有事实依据的欠条和保证书起诉了申请人,原审法院不仅不尽审查义务,反而错误认定申请人承担还款责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等相关人员无任何关系。2、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既然是劳务合同纠纷,就应该审查合同主体、劳务提供者与被提供者明确的关系、提供劳务的数量等,而不能基于欠条和保证书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基于欠条认定就应该审查欠条所证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是否成立,有无真实的欠款事实等,还应该全面、客观的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故原审法院的认定错误。3、被申请人在原审提供的证据不足,仅凭欠条1份、保证书1张即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明显证据不足,没有做到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义务。4、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证明李福源早于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已经陆续将本案款项领取,故与申请人无任何关系。二、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3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确定的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但是适用的法律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明显错误,因本案是基于欠条进行的认定,如果是基于欠条的认定就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全面审查认定。综上所述,(2020)冀0203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依法提起申诉,主要目的是请法院依法公正、客观审理本案,还事实以真相,让应该承担责任的人不能逍遥法外,让无辜的人不能平白无辜、莫名其妙的就担责。故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请求。被申请人朱立岩辩称,一、申请人陈前申请再审的理由均在一审庭审时进行了法庭调查,申请人当庭承认是其找到被申请人,让被申请人找人去干的活,并且是其与被申请人协商的工资报酬,被申请人进入场地干活后,每天都是听从申请人陈前安排进行的工作,每天进场人员的数量也是向陈前报告,工程完结后,陈前同意支付工资款,只是以没钱为由一直拖延。对于申请人所述的李福源,被申请人及所带领的人员均不认识,申请人陈前在申请书中陈述自己与李福源是什么关系,被申请人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并且在一审举证、质证时,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出具的保证书及欠条各1份,保证书证实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承诺履行支付所欠工资款的时间为2019年2月18日前,因申请人陈前没有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款,被申请人再次催要后在2019年2月23日,申请人又给被申请人出具了欠条1张,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确实充分的证实了陈前拖欠工资的事实,法院以此判决并无不妥之处。二、对于陈前在申请书中所描述的,给被申请人出具保证书及欠条是被申请人一伙用拦截等手段导致申请人被迫书写一事,原审时也进行了审理,当时陈前并没有就相关的证据向法院提交,且在再审时亦没有新的证据向法院提交,申请人这种无病呻吟的再审,无非是浪费司法资源。三、(2020)冀0203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的时间是2021年1月1日,本案结案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法院在结案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未废止,并依据此法律法规进行判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2020)冀0203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陈前所申请的理由均在一审时进行了法庭调查,且没有新的再审理由,再审时亦没有新的证据能够足以推翻一审判决,不符合再审的条件,现申请人申请再审要求撤销(2020)冀0203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支撑,故要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依法提供证据。(2020)冀0203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结合被申请人提供的保证书和欠条及被申请人实际付出的劳动认定申请人拖欠被申请人劳务报酬并无不妥;申请人陈前主张该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理据不足;申请人陈前申请再审时提交的“涉案人员及证据说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的情形,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另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再审时,已超出法定申请期限,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综上,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嘉琦人民陪审员  屈大庆人民陪审员  郝明姬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张 艳书 记 员  张薇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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