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佳、孔令毅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33民初2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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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33民初2298号案件名称
郭佳、孔令毅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郭佳;孔令毅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33民初2298号原告:郭佳,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广美,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令毅,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赵县。原告郭佳与被告孔令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2021年9月18日16时00分,郭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郭佳负担。审 判 员 卜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米聪姗书 记 员 刘德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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