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栋强、寇小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22执恢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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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22执恢9号案件名称
白栋强、寇小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白栋强;寇小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222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寇小军,男,汉族,1979年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宜君县。被执行人:白栋强,男,汉族,1979年10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宜君县楼40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寇小军与被执行人白栋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借款本金674000元、逾期利息313770元、案件受理费57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拍卖白栋强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幢XX室房屋,成交后向寇小军履行466286.13元;2021年9月6日寇小军向本院表示:截止2021年9月6日,剩余借款本金为207713.87元、逾期利息313770元、案件受理费5737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674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10日计算至2020年7月23日计48241元,以207713.87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24日计算至2021年9月6日计14867.12元,以上共计590328.99元,表示白栋强再履行570000元,剩余部分放弃。被执行人白栋强的执行担保人宜君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寇小军履行570000元,寇小军已领取。申请执行人寇小军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22执恢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 助 理 韩 雪 萍 书 记 员 杨 星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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