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拿斯特照明有限公司、林宏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特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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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特591号案件名称
广州市拿斯特照明有限公司、林宏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广州市拿斯特照明有限公司;林宏慧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特591号申请人:广州市拿斯特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福。被申请人:林宏慧。申请人广州市拿斯特照明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宏慧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1〕754号终局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广州市拿斯特照明有限公司申请称: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整个案件中,仲裁委没有采纳申请人的建议,且在疫情下,国家也没有要求所有企业必须给予劳动者补偿。公司是根据员工的个人意愿安排上班时间,也有发放工资,在疫情下,公司对所有员工都是一样对待,员工也都理解公司状况。2.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申请人公司的老板虽然对被申请人进行了批评并表示辞退他,但公司的其他人都叫其回来上班,公司财务虽然开了一张辞退书,但上面没有公司老板的签名,故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是恶意辞退没有依据。申请人愿意赔偿被申请人一个月的工资。综上,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原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林宏慧答辩称:申请人撤销裁决的申请完全没有依据,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充足的。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故本案应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上述法律规定予以撤销的情形。仲裁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工资及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以仲裁委未采纳申请人建议,属违反法定程序,然未提交证据证实仲裁委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情形,故申请人该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理由不成立。申请人认为公司老板对被申请人进行批评并表示辞退他,但后来叫被申请人回来上班,财务开具的辞退通知书没有公司老板签名,故该辞退通知书系伪造的,然从申请人此陈述已经证实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故申请人以辞退通知书系伪造的为由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缺乏依据。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拿斯特照明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1〕754号终局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拿斯特照明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文建审 判 员 邹殷涛审 判 员 陈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林 根书 记 员 谢汝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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