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忠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381民初9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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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9100号案件名称
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忠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忠明;海城市圣誉饲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381民初9100号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2416072846,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永安路18号。法定代表人:徐明广,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军,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忠明,男,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海城市圣誉饲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381009123680,住所地海城市感王镇他山村。法定代表人:张忠明。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忠明、海城市圣誉饲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忠明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53万元及按约定年利率10.45%计算的约期内利息。2.判令被告张忠明偿还从2020年12月20日起至本息还清日,按年息13.585%计算的逾期利息。3.判令被告海城市圣誉饲料有限公司对此借款本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忠明尚欠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1.借款本金753万元;2.以本金753万元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19日止按年息10.45%计算利息;3.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13.585%计算的逾期利息,上述款项被告张忠明于2021年9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二、被告海城市圣誉饲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第1项、第2项和第3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其它无争执。案件受理费32255元由被告张忠明、海城市圣誉饲料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二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晓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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