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领鸿、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7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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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7350号案件名称
牟领鸿、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牟领鸿;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7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牟领鸿,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9号1栋1楼101、103、105号,2楼201号、202号。负责人:高峰,行长。上诉人牟领鸿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10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牟领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到庭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因无委托授权书,应视为被上诉人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牟领鸿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43元,减半收取271.5元,由上诉人牟领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朱雪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蒋欣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7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牟领鸿,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9号1栋1楼101、103、105号,2楼201号、202号。负责人:高峰,行长。上诉人牟领鸿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10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牟领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到庭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因无委托授权书,应视为被上诉人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牟领鸿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43元,减半收取271.5元,由上诉人牟领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朱雪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蒋欣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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