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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张文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7民初1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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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7民初1852号
  • 案件名称

    李敏、张文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汝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敏;张文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7民初1852号原告:李敏,男,197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张文生,男,1981年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原告李敏与被告张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李敏负担。审 判 长  郭 伟人民陪审员  李卫平人民陪审员  李保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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