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敏、张文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7民初1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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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7民初1852号案件名称
李敏、张文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敏;张文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7民初1852号原告:李敏,男,197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张文生,男,1981年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原告李敏与被告张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李敏负担。审 判 长 郭 伟人民陪审员 李卫平人民陪审员 李保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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