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白英、贵州鑫玉乾家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12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1270号案件名称
任白英、贵州鑫玉乾家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任白英;贵州鑫玉乾家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1270号申请执行人任白英,女,彝族,1971年2月24日生,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贵州鑫玉乾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开发区循环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5号楼3、4层。法定代表人李成元,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任白英与被执行人贵州鑫玉乾家居有限公司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1民特7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贵州鑫玉乾家居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11734.00元,申请执行人任白英于2021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鑫玉乾家居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3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2021年8月5日对被执行人贵州鑫玉乾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元作出拘留十五日决定;2021年9月6日本院作出(2021)黔0521执1270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贵州鑫玉乾家居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标的11734.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对本院查明上述事实如有异议,可申请听证权利等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21执12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阿 魁审判员 赵羿翔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胡星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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