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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2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2民初2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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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民初2654号
  • 案件名称

    常宁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2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常宁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2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2民初2654号原告:常宁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特别授权)。被告:刘某2,女。原告常宁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2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常宁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刘某2已协商处理为由,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宁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9元,由原告常宁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同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诗蕾 打印责任人:谢诗蕾 校对责任人:李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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