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2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2民初2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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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民初2654号案件名称
常宁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2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常宁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2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2民初2654号原告:常宁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特别授权)。被告:刘某2,女。原告常宁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2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常宁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刘某2已协商处理为由,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宁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9元,由原告常宁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同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诗蕾 打印责任人:谢诗蕾 校对责任人:李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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