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彬、卢金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222民初1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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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22民初1412号案件名称
曹彬、卢金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曹彬;卢金妹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222民初1412号原告:曹彬,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现住广西柳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明,广西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金妹,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新桂,广西柳城县马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曹彬诉被告卢金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曹彬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彬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彬撤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原告曹彬负担。审 判 员 祝露露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覃贵和书 记 员 洪丽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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