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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刚洪、刘泽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82执1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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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执1202号
  • 案件名称

    刘刚洪、刘泽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仁怀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刚洪;刘泽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82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刘刚洪,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执行人:刘泽飞,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82民初18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刘刚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泽飞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刚洪案款1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泽飞下落不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信息,现被执行人刘泽飞尚欠案款1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550元,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泽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鸿审判员 程远能审判员 王明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 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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