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杜凤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5民初3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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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5民初3489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杜凤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名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杜凤岭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5民初348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负责人:朱磊,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自冲,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礼明,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凤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与被告杜凤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魏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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