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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举、陈亚平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2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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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2914号
  • 案件名称

    张德举、陈亚平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德举;陈亚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914号申请执行人:张德举,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陈亚平,女,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张德举申请执行陈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辽0283民初789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借款5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限制其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14日止。本院划拨了上述账户存款4200元,本院将上述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上述财产,应自上述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相应权利。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股票、房产、公积金等财产,目前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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