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京花、裴美英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5执保2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执保258号案件名称
俞京花、裴美英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龙井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俞京花;裴美英;金文权;朴光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5执保258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市支行与被申请人俞京花、裴美英、金文权、朴光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网络查控,并未发现被申请人俞京花、裴美英、金文权、朴光春有可供保全的财产。因无可供保全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对被申请人俞京花、裴美英、金文权、朴光春未保全成功,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徐锦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3222号 下一篇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欢和烟酒商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33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