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25执2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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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5执2445号案件名称
吴某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纳雍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吴某国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525执2445号吴某国: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你缴纳罚金一案,本院依据(2015)黔纳刑经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8日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吴某国应缴纳罚金1000元,现被执行人吴某国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吴某国缴纳罚金一案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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