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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艳、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04执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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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04执345号
  • 案件名称

    赵红艳、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赵红艳;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04执345号申请执行人:赵红艳,女,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被执行人: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7047167628444,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双坛路22号。法定代表人:孟曙光,理事长。赵红艳申请执行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一案,新乡市凤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凤劳仲案字(2017)字第5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令:“本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1995年4月至2008年9月养老、医疗、失业的社会保险并承担滞纳金,具体缴费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赵红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赵红艳申请执行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约定补缴赵红艳1995年4月至2009年5月社保、医疗、失业保险。2、双方约定2022年6月15日前补缴完毕(双方私下前往社保中心办理)。3、其中社保需在2021年10月20日前办理完毕。4、如约定期限内未履行,扔按(2017)新凤劳仲案字第55号执行。5、此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生效,今后永不反悔。”申请执行人赵红艳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04执3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子如审 判 员  张 杰人民陪审员  秦宗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岳修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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