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艳、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04执3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704执345号案件名称
赵红艳、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赵红艳;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04执345号申请执行人:赵红艳,女,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被执行人: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7047167628444,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双坛路22号。法定代表人:孟曙光,理事长。赵红艳申请执行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一案,新乡市凤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凤劳仲案字(2017)字第5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令:“本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1995年4月至2008年9月养老、医疗、失业的社会保险并承担滞纳金,具体缴费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赵红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赵红艳申请执行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约定补缴赵红艳1995年4月至2009年5月社保、医疗、失业保险。2、双方约定2022年6月15日前补缴完毕(双方私下前往社保中心办理)。3、其中社保需在2021年10月20日前办理完毕。4、如约定期限内未履行,扔按(2017)新凤劳仲案字第55号执行。5、此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生效,今后永不反悔。”申请执行人赵红艳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04执3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子如审 判 员 张 杰人民陪审员 秦宗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岳修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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