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戴赛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3执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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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3执944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戴赛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戴赛鹏;王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3执9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29-2号地。负责人:曹海,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戴赛鹏,男,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王凌,女,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戴赛鹏、王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湘0503民初19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03民初19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简少凡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徐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雨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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