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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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77号案件名称
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77号申请人: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B楼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23101107U。法定代表人:长谷川健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鹏,上海博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新材料产业园(振兴路以南滨海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975007P。法定代表人:江幸福。申请人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21032.97元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21032.9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峻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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