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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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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77号
  • 案件名称

    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骅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77号申请人: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B楼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23101107U。法定代表人:长谷川健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鹏,上海博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新材料产业园(振兴路以南滨海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975007P。法定代表人:江幸福。申请人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21032.97元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21032.9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峻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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