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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拥、沈超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8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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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8452号
  • 案件名称

    贝拥、沈超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贝拥;沈超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8452号原告:贝拥,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沈超,男,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原告贝拥与被告沈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贝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贝拥负担。审判员  王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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