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东军、姜佳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25民初106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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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25民初1063号之二案件名称
程东军、姜佳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程东军;姜佳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25民初1063号之二原告:程东军,男,1967年8月20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姜佳佳,女,1991年9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原告程东军与被告姜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东军于2021年8月3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和解协议,原告自身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东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3元,减半收取472元,由原告程东军负担。审 判 长 郭金凤人民陪审员 牛虹霞人民陪审员 梁国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晓旭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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